快看:破产制度再进化 深圳庭外重组和解已有三种模式
(资料图)
深圳庭外重组已有三个模式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对于企业及个人债务的集中处理,深圳在2024年就透露出了探索意向。
2024年6月深圳市破产法庭、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府院联动协同服务小微企业重整的行动方案》中曾提及,探索企业及其相关个人债务人破产协同审理机制,妥善并加快审理各方债权债务纠纷问题,通过指定同一管理人、制定统一重整计划草案等方式,协同解决企业及其相关个人债务人的债务问题。
10月29日,深圳破产管理领域相关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目前深圳市已有三个模式可处理庭外重组和解,一是经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深破通”平台(试行的操作流程于2023年7月发布),二是经福田企业重组服务中心(2025年5月设立),三是经深圳市庭外重组服务中心(2025年10月设立)。
据披露信息来看,深圳首宗公司及个人连带债务清理庭外重组和解案,行业协会与重组服务中心皆有参与,是模式一与模式二的结合。
从全国范围来看,自2020年起,深圳市、江苏省、浙江省、东营市、厦门市等各地区陆续开展了个人破产试点,其中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的合并处理模式已在部分地区落地。
据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消息,2024年12月,一家享有“中华老字号”品牌的火腿制品企业达成和解协议,该案系企业破产与经营者个人债务实质合并清理的有益探索。
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毅表示,我国的个人破产试点地区,已存在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处理自然人债务、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联动处理,及少数个案中将企业与个人债务合并清理的司法实践,但其适用范围和处理程序依旧具有局限性。将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合并处理,更有利于公平处理债权、终局性化解债务及节约司法资源和提升程序效率价值。不过,合并处理依旧缺失上位法、合并标准亟待厘定,程序间的差异协调也需关注。
他进一步表示,选任同一破产管理人处理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事宜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可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减少不同管理人之间的沟通成本,同时也便于对企业和个人的资产、债权债务情况进行统一梳理。但从程序层面而言,两个程序并未进行合并,实践中如何简化处理两个程序中的同质问题,如何联动处理双方均涉及的共性问题,均有待进一步考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