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浙江1天收6罚单 均为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约车运输证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8日讯 昨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公示的六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宁波分公司因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被临海市交通运输局罚款合计2万元,而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被宁波市交通运输局罚款合计4万元。
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台运政罚〔2021〕04387)显示,主要违法事实为,2021年9月22日9时1分,临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临海市花北站对浙J3R6M7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为该车派单。10月11日临海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临海市交通运输局责令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台运政罚〔2021〕04347)显示,主要违法事实为,2021年9月1日10时26分,临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临海市火车站站前广场对浙JR893Q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为该车派单。9月1日临海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临海市交通运输局责令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甬运政罚〔2021〕121510)显示,主要违法事实为,2021年11月3日13时50分,宁波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宁波火车站北广场网约车上客处对浙B0LX10小型轿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周国平,车辆所有人是周珂琼。2021年11月3日宁波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宁波市交通运输局责令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甬运政罚〔2021〕121518)显示,主要违法事实为,2021年11月6日23时0分,宁波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宁波火车站南站西路鑫都宾馆门口对浙B80JY8小型轿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曹开祥,车辆所有人是曹开祥。2021年11月8日宁波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宁波市交通运输局责令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甬运政罚〔2021〕121519)显示,主要违法事实为,2021年11月7日21时30分,宁波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宁波火车站北广场网约车上客点F区对浙B83HR6小型轿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王东风,车辆所有人是王东风。2021年11月8日宁波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宁波市交通运输局责令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甬运政罚〔2021〕121525)显示,主要违法事实为,2021年11月5日9时15分,宁波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中都开元名都酒店(火车站店)对浙B98KJ3小型轿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汪继勤,车辆所有人是汪继勤。2021年11月5日宁波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宁波市交通运输局责令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为滴滴出行(北京)网络平台技术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而滴滴出行(北京)网络平台技术有限公司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滴滴官网显示,DiDi Global Inc.(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纽交所股票代码:DIDI)是移动出行科技平台,在亚太、拉美、非洲、中亚和俄罗斯等地提供网约车、出租车召车、代驾、顺风车等多元化出行服务,并运营车服、外卖、货运、金融业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以下为原文: